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6月29日 川价发〔2006〕145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火电厂(含统调小火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484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四川电网统一调度的各类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冶勒电站2006年上网电量低于设计利用小时产生的价差金额,由省电力公司在年终结算时付清。
二、我省2006年底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火电厂有:国电华蓥山电厂、华电内江发电总厂白马电厂、宜宾发电总厂豆坝电厂、黄桷庄电厂。华蓥山电厂4号机组(10万千瓦)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其余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投入运行并提交省环保局验收合格文件后,由我局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脱硫电价。
三、新投产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火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328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每千瓦时0.3478元。水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288元。新投产电厂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并按川价发〔2005〕91号文件规定,报我局审批和备案。
四、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国家统一确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开始征收后,我省现行的在四川电网目录电价外征收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在水电站上网电价中提取的移民扶持基金停止执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0.4厘/千瓦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