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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高新区城管局、开发区城发局、保税区规建局:
  为加强我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干净、整洁、优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居民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0 清扫保洁标准
  1.1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每日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
  1.2 要设专人负责居民区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达到:路面净、人行道净、排水口净、树穴净,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及渣土。
  1.3 居民区内绿地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绿地内无垃圾、无明显废弃物、无枯树残枝。
  1.4 居民区环境卫生整体质量标准应达到:果皮(片/1000平方米)≤10、纸屑、塑膜(片/1000平方米)≤12、烟蒂、痰迹(片/1000平方米)≤15、无垃圾堆、无渣土堆、无运输撒漏、无门前堆物。
  1.5 胡同里巷的积雪,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环卫保洁人员和居民群众自行清理。积雪应堆放整齐,不得在积雪上倾倒垃圾杂物。
  1.6 居民区内的支路、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内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应落实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达到门前市容环境卫生标准。街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推动、监督这项工作的落实。
  2.0 环卫设施设置及保洁标准
  2.1 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又要利于垃圾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2.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米。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生活垃圾容器间应设置通向污水窨井的排水沟。
  2.3 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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