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有关配套政策
(一)职代会有关职责和制度规定。按照《长沙市总工会关于转发〈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的通知》(长工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制定并出台的改制实施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国家、企业、职工个人等各方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企业资产处置结果必须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充分听取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企业改制召开职代会其上级工会须派人参会,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职代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总工会确认。
对于先行理顺劳动关系的企业,由于原有的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不复存在,有关企业清理内欠、决定留守机构和留守人员费用标准、决定企业改制方式、部分或全部处置国有资产、企业申请破产、改制成立新公司等重大事项的处理,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
(二)实行企业改制内部公示制度。企业职工对企业所有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为杜绝企业改制中的违规行为和暗箱操作,企业资产、债务情况(包括企业各项内欠)、企业改制实施方案、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职工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审计、评估结论按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规定在市产权交易中心公示20个工作日,并在企业内部张榜公布。
(三)建立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内部调剂以及改制资金使用专项审计制度。
1、鉴于后阶段破产改制特困企业多,改制资金缺口大等原因,以市财政专项切块资金为基础,以整合先期改制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企业改制后剩余的国有净资产、依法处置各类国有资产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净收益以及负改制企业缴纳的农土资金市级10.5%的部分为依据,以交割清算结果为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据此追加当年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等,建立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以及改制后遗留的涉及人员分流安置的各种问题。
2、为通过调剂国有资产余缺来推动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国有资产调剂管理使用办法。
3、关于在农土资金政策出台之前已批复改制而未办理《市政府土地供应签批单》的企业,其已纳入改制成本弥补来源的农土资金扣除部分,根据当年市财政追加的国企改革专项资金情况,经核查批准后,可用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弥补。
4、凡今后的改制企业从财政“双控”账户支付职工补偿金必须严格执行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规定,对于改制成立新公司,按实物标准拨付给企业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的,职工的补偿金只能按现金标准支付。对于破产、关闭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物标准支付职工的补偿金。其他形式的企业改制,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的补偿金只能按现金标准支付,实物提留补偿金与现金标准补偿金的差额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全市企业改制的统筹调剂。凡原已批复改制企业其实物补偿标准和现金补偿标准的差额部分的拨付,由市企改办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处理。从“双控”账户拨出的按实物资产补偿标准支付给改制企业的补偿金使用情况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审计局实行后续跟踪专项审计,确保改制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确保职工安置资金落在实处。
(四)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
1、1995年前未进入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医疗费问题和对未列入特殊工种范围而实际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问题,待国家、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政策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2、在企业改制时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在改制截止日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作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所计提费用继续执行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在企业改制理顺劳动关系后的退休人员,其将来作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的落实问题,待省人民政府出台具体政策规定后,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妥善安置原企业军转干部,并按有关政策落实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