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采购项目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相结合。政府有形产品(货物、工程)与无形产品(服务)的采购,应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结合,即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时,须提出中标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条件,其安置人数视项目确定,具体由劳动保障与财政部门实施。
4、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凡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
5、鼓励灵活就业。凡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方式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上述4、5款所指的各项补贴按社会保险的缴费级次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再就业资金中予以核拨。
6、实施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
(1)公益性岗位的界定。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交通协管、市容监督、车辆守护、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等岗位。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非在编岗位,包括: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公益性岗位。三是街道社区筹资开发的就业岗位,包括:街道社区内保洁、保安、保绿、保养等从事街道社区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2)申报及通报制度。各有关用人单位须按隶属关系向市和区、县(市)的再就业办报送《长沙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各区、县(市)再就业办应将所辖用人单位《申报表》报送市再就业办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资源库进行统一跟踪管理。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将同意立项、同意拨付财政款项或同意经营的批文,按隶属关系同时抄送市和区、县(市)再就业办:一是发改部门受理政府投资超过70%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单位申报立项;二是财政部门提供市政公共项目年度预算,扶持资金贷款等业务;三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特许经营公共服务项目;四是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项目招标、发包。
(3)招用要求。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应按隶属关系向市和区、县(市)再就业办备案并按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具体招聘工作应由同级公共职介机构组织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收就业困难对象后,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手续,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4)安置任务。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发布下年度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困难就业对象计划。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专岗专用,凡在开发计划内的公益性岗位上岗的就业困难对象要与实名制记录的就业困难对象资源库中减少的对象相对应。下达给区、县(市)的开发安置计划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落实,区、县(市)再就业办具体组织实施。下达给市级有关部门的开发安置计划由市再就业办调配安置。具体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下达。
(5)补贴措施。一是有生产、经营收入和收费项目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后,支付给就业困难对象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财政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二是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后,财政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拨付岗位补贴。三是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的缴费部分由财政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负担。四是市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属有关部门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任务所需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下达给区、县(市)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任务所需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负担50%。
(三)强化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工作就业责任和监督考核体系。
1、建立扶持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工作责任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全市全年工作考核目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协调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编制、人事、发改委、财政、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2、加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监督考核。对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与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紧密结合。对工作不力或拒不执行本意见的,要通报批评,并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问责制规定实行问责处理。没有完成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的用人单位经再就业办审核后,属于财政拨款的,由财政在下拨经费中代扣转移安置费;属于非财政拨款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转移安置费。转移安置费按未安置人数计征,标准为本意见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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