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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3、企业自办的社区管理机构在移交时,应将其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整体进行移交。移交的社区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各区、县(市)政府可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原在社区管理机构工作的企业员工在先行理顺劳动关系后,由街道、社区与企业协商再行安置。
  4、企业的职工集中生活小区及其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场地和后勤服务设施整体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在办理移交前,应由企业先行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组织、制度,再作整体移交。企业职工集中居住小区移交后,电网、上下水管网、路灯、站厕、垃圾清运、道路维修、园林绿化等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职能部门纳入管理范围。
  5、企业(含已改制企业)职工的房改住房,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2〕48号)要求,其归集的首期维修基金必须移交市房产局代管,进入专户储存。对于已挪作他用的和欠缴的,原则上应由企业按要求补足补齐。
  (三)加快企业生产区和生活区“两水”、“两电”分离。
  1、企业水电分离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对未改制企业的水电分离改造费用应据实列入经营成本。对破产企业的水电分离改造费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执行。对特困企业的“两电分离”改造费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费收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206号)执行。列入长沙电业局“台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仍然享受“两电分离”的优惠政策。对特困企业的“两水”分离改造费用,由市企改办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2、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网建设与改造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重字〔2001〕82号)精神,在“两电分离”改造中各职工住户的电表、表箱、进表线等材料费和安装费由用户承担,安装机械表的材料费和安装费每户不得超过300元,安装IC卡电表的材料费和安装费每户不得超过550元。在“两水分离”中各职工住户的水表及表后水管、阀门等材料费和安装费由用户承担。
  3、实施水电分离改造前,企业应向电业部门和供水公司还清所欠电费、水费,困难企业可分别与电业部门和供水公司协商签订逐年偿还欠款的协议;对于企业因欠交历年电费、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电业部门和供水公司原则上予以减免。
  4、存在二次供水的企业,进行“两水分离”后,其二次供水设施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其水费收取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电费收费行为的通知》(湘价房字〔2000〕第66号)执行。
  5、在企业实施水电分离工程改造时,为尽量降低成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路局、市政工程公司等单位应予大力支持,并减免相关费用。
  六、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的有关措施
  (一)就业困难对象的范围。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女40岁以上(含40岁),男50岁以上(含50岁)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2、“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二)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措施。
  1、开展日常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应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服务及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职业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100元。
  2、规范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行为。
  (1)国有企业改制并实施裁员时,凡未依照法定程序、没有依法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凡没有落实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2)对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80%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接纳社会就业困难对象不得少于本企业就业总人数的10%。对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50%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对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设立的新企业或破产重组设立的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就业困难对象的比例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0%。以其他方式设立的新企业,原则上要求安置原企业10%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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