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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二)理顺劳动关系后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并组建新公司的有关规定。鉴于此类企业职工已理顺了劳动关系,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已不复存在,当企业产权改革条件成熟后,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依规处置资产并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新公司的,由企业留守组织和负责人制定出资入股摸底表,逐个征求原理顺劳动关系方案中符合入股条件人员的入股意愿(每个职工必须书面送达、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不能送达的登报送达),根据出资入股摸底表反馈情况决定新公司的出资入股方案,依《公司法》组建新公司。
  (三)企业改制设立的新公司的党组织组建工作按《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革改制企业党组织组建更名撤销审批和隶属关系的通知》(长组通〔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会组织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共青团组织按照《团章》的有关规定组建。
  四、企业破产
  (一)企业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其他破产改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按法院的管辖权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直接向所在区、县(市)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拍卖的规定。
  1、实施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审计评估拍卖机构按照破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破产清算组委托,同一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
  2、资产审计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对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收费相对便宜、无不良记录,具体由破产清算组通过对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竞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三)破产费用的审核确定。破产企业的人员安置费用由企业破产清算组按有关政策法规测算,报市劳动保障部门逐项审核,破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从破产宣告之日起计算至职工实际接受安置日止。人员安置费用和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市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破产清算组等进行联合审核确认。
  五、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一)总体原则。按照“先行试点、统一部署、整体移交、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市和各区、县(市)齐抓,平稳过渡。企业办医院、子校的分离参照过去的操作方式,实行“一院一校一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整体移交涉及有关经费问题,在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实行有关人员与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不含已作处理部分)整体移交。
  1、改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员工整体移交给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区、县(市),分别由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意见》(长办发〔2004〕7号)执行,失业职工的档案管理按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执行,企业死亡人员档案移交市劳动保障局档案管理中心。
  2、对于需要分离的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的土地、房屋及设施设备等(不含工会资产),在明晰产权后,按属地原则整体移交当地政府,实行市场化经营。
  企业未房改亦未计入改制资产的简易宿舍,在合理界定产权后,作为非经营性资产,整体移交给所辖区、县(市)政府管理。
  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权证的,由企业和区、县(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商,待完备手续或合理界定归属后,一并移交给所辖区、县(市)政府管理和处置。在各种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办理权证手续时,按《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经委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纠风办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经贸委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局湖南省纠风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长价费字〔1998〕1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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