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企业离休干部未纳入社会统筹经费的落实。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编委办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和待遇落实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4〕69号)精神,在企业改制资产中,按照政策规定标准优先一次性计提离休干部未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内由企业支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10年;已改制未提留且企业尚存国有资产的,予以补提;经过核实确实没有条件补提的或者特困企业中资产提留费用不足的部分,在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提留资产处置收益缴入市老干局与财政的专用账户,由市老干局统筹管理。
(五)落实已退休的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的奖励补贴。企业改制,各类劳动模范的奖励补贴包含已退休人员。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未改制企业在企业改制时,根据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规定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退休的按退休时本人基本工资),在国有净资产一并提留劳模奖励补贴费用;对于执行《长沙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理顺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长经字〔2002〕181号)以来已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企业,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其奖励补贴费用;已经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而未提留有条件补提的可以补提,无条件补提的,纳入企业费用开支,用企业税前利润弥补。
(六)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有关规定。
凡在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政策出台后的改制企业,其相关人员必须缴足提前退休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1、在企业改制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提足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应缴部分,一次性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特殊工种人员个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再另行缴费。
2、已改制未提留上述费用,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提进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补提后执行上款规定。
3、特困企业改制无资产提留或资产提留不足的部分,或已改制但确无条件补提的特困企业,对特殊工种须提前5年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市国资、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不足10年问题的处理。企业改制时,对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而医保费未缴足10年的,按所差年限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取。
(八)内退、协保人员社保提留费用的有关规定。
1、鉴于从2005年起,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口径已与省接轨,内退、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提留基数以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当前审定的基数为准,不得低于全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递增比例综合2005年前10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确定。所计提的社保提留费用(含原已改制企业计提费用)作为安置资产必须由市劳动保障局实行监管,提留费用与实际缴纳费用差额的剩余部分由政府收回,作为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不足部分,可用原企业监管资产收益、政府收回的剩余部分收益及新公司税前利润弥补。企业改制没有成立新公司的,则按协议规定办理,内退、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提留情况随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代会表决通过。
2、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在企业整体改制前企业自行办理的内退人员在计算内退人员提留费用与实际安置费用差额时,其社会保险提留费用的计算以企业改制内退人员提留标准最长不超过10年计提,生活费按原协议标准计提10年;10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用和生活费用不直接纳入改制成本,若实际费用与提留费用经审核后有差额,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用监管资产收益、存量资产增值收益、税前利润弥补。
三、新公司组建
(一)原企业员工出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1、入股原则。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出资入股遵循“自愿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经营者持大股、经营层相对控股”的原则。经营层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足额入股。
2、入股对象。改制设立的新公司出资入股对象为在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在册的、按照企业改制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理顺了劳动关系并自愿入股的职工(不包括内退、协保和离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