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2、凡因改制企业自身原因没有购直管公房,现已具备条件要求回购的,必须按现时点对直管公房价值重新评估确认,人员安置费用(不含个人补偿金部分)可按现政策补足,房产增值按政策弥补改制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按上款相关规定处理。非改制企业自身原因,在企业改制批复后直管公房尚未优惠回购,现已具备条件回购的,以原改制批复为基础,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现改制企业因抵押担保等原因暂不能优惠回购的直管公房,为支持企业改制,在企业缴清租金止租,足额缴付回购款的条件下,企业可先行与长房集团签订回购协议,待抵押担保问题解决后再按协议规定办妥回购手续,办理产权交割。
  3、企业改制回购的房产部门经营性房产,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凭产权交割证明书、房产权证等相关有效证据,到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办理规划、国土手续。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出让金的优惠政策执行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十四)租住企业经营性房屋职工住户的拆迁安置。因职工住房困难,经企业内部按一定程序批准同意租住在企业经营性房屋的职工住户,因其租住的房屋资产必须进入企业改制资产,且由于土地变性或城市建设需要需进行开发拆迁,为解决这部分人员住房问题,比照执行《市房产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拆迁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房政发〔2002〕152号)的相关政策规定计提拆迁安置专项费用(原则上不能按提留标准直接发放到住户)进入改制成本,该项提留费用必须与对口的资本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今后开发拆迁时,属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重复列入开发项目成本;其他开发项目所支付的该部分拆迁安置成本必须收回,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监管的拆迁安置专项费用先用于弥补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值与拆迁安置费用的差额,剩余部分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十五)改制企业改制后转让处置资产的有关规定。原已改制企业其提留的各类人员安置资产未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相关的资本运营监管机构在其资产权证上设定他项权利的,必须重新补办手续。改制后涉及转让处置监管提留资产或与此相关联的股权的,必须在保障人员安置到位的前提下,由他项权利人签署意见,各有关部门方能办理股权变更、资产过户和产权交割等手续。产权交割由市财政局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
  二、人员安置
  (一)2004年6月30日以后企业改制理顺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
  1、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人数以2004年6月30日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扣除到实际改制评估基准日自然减员的人数,加上因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及随军(随调)家属人数。
  2、企业理顺员工劳动关系的补偿工龄、内退、协保(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不实行协保。下同)进入期和社会保险费欠缴计算截止日期,按照长政办发〔2004〕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到2004年6月30日止。
  3、对于企业实施破产,其职工安置理顺劳动关系与破产清算同步进行的企业(不含先行理顺劳动关系后实施破产企业),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其理顺劳动关系和职工安置计算的截止时间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4、对于2004年6月30日后改制的企业(不含破产与理顺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同步实施的企业),其员工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工龄、内退、协保进入期和社会保险费欠缴计算截止日期计算到2004年6月30日。2004年6月30日以后的工龄补偿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给予补偿。改制成立新公司的,2004年6月30日以后的工龄补偿金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用监管资产收益、税前利润弥补;没有成立新公司的,2004年6月30日以后的工龄补偿金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市企改办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完善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将符合低保特困条件且特困企业无力承担的精神病人、伤残绝症病人以及各类重病人员纳入特困医疗救助范围,按规定予以救助;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企业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及时纳入低保,按规定予以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个人补偿金,不纳入审查低保条件的收入来源。
  (三)试行特困国有企业特困职工参照城市低保方式实行生活困难救助。选择部分改制条件不具备,无法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无力筹措理顺劳动关系成本的国有特困企业试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特困职工可通过试行参照城市低保方式实行生活困难救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