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改制(含集体企业)执行土地出让金、契税有关优惠政策。
1、市属改制企业不涉及用土地价值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其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并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减半收取。
2、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较大,可用可返还的全额出让金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弥补后的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实行减半收取。市属集体改制企业改制成本缺口较大,可用可返还出让金的50%弥补改制成本缺口;企业确实特别困难,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另50%弥补改制成本缺口。
3、市属改制企业享受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
(六)土地等存量资产增值的处理。
1、改制企业将划拨土地招、拍、挂处置应在土地总价款中分割地面建筑物价值,属于土地开发一年内须拆除的房屋,按拆迁补偿价或房屋建筑账面价值分割;属于不实行土地开发或暂不开发的,按经核准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分割。
2、凡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改制设立新公司,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了《市政府土地供应签批单》,现尚未办理产权交割的企业,其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值经审核批准用于弥补企业改制成本缺口的,其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凡在2004年6月30日以后改制设立新公司,现尚未办理产权交割的企业,其改变土地用途的增值部分,经审核批准“先征后返”直接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以上“先征后返”的比例均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的规定执行。对改制成本缺口大的特困企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增值剩余部分弥补改制成本缺口。无改制成本缺口的企业其增值部分必须全额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市区区属改制企业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部分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企业改制成本不足的,由区政府报市企改办审核改制成本缺口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按土地增值的40%返还给区政府,再由区政府确定返还部分弥补缺口的具体额度。对招商引资,大力发展产业,税收明显增长或安置原企业在岗职工就业50%以上,为我市工业化产业化进程作出突出贡献的改制企业,其盘活的存量资产(含土地资产)的增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全部用于企业改革和发展,但必须与税收的增长相结合,实行对等支持。对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且需要通过盘活土地资产筹集具有一定公益事业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改制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增值部分可专项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七)控规土地的处置。国有企业土地因城市规划作为道路、绿化等公益基础设施用地控制,属于划拨用地的,依据原批准用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统一处置,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属于出让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剩余使用年限以及区位条件等因素评估作价纳入改制企业资产统一处置。若上述公益基础设施用地由政府收回,企业改制成本存在缺口,其土地评估价值与政府收回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具体办法予以弥补。对于已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进行处置的土地,在企业改制完成后,其土地控规部分,按照规划控制“谁使用、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土地使用方按照出让土地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对于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已交割给对口资本运营机构的城市规划控制土地,土地实行拆迁补偿时,应按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地面资产价值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属资本运营机构所有,扣除核批的经营管理费后,其收入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未交割给对口资本运营机构的,其收入直接缴入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地面资产进入改制资产的,其拆迁补偿应以原评估值为依据进行补偿且归改制企业所有,未进入改制资产的地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经批准优先用于弥补企业改制的成本缺口。
(八)企业改制前所建的未确权职工住房、厂房的确权。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住房、厂房等,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建委、国资、规划、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共同参加,视具体情况联合审定认可后补办有关手续。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时计入企业改制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的,评估时计入企业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一般应向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或社区管理机构移交,改制企业在继续使用期间应负责维护管理。对企业改制前已有栋产权证并符合向职工出售条件的住房,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按照现行房改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向职工出售。不能出售的住房,可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整体拍卖出售,其处置收入用于企业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