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长政办发〔2006〕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化进程,规范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和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扶持工作,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国有资产处置
(一)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必须在做好各项改制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以确保在评估有效期内完成资产处置有关工作。评估基准日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市国资委审定。企业根据需要对其整体资产先进行预评估,在预评估中如发现可能出现的影响资产价值变动的重大情况,应事先报告市国资委。
凡已进入改制程序且已对资产进行了审计评估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但尚未完成改制的企业,其超过资产评估有效期需要展期一年以内的,须在中介机构出具资产状况无重大调整变化的书面说明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据此出具书面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市属集体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市企改办签署意见。凡超过评估有效期一年以上或在展期内出现资产变动较大情况的,一般需重新评估。今后企业改制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其资产评估有效期原则上不办理展期手续。
(二)债权清收。核销企业不良资产之前,企业必须全面清理各项债权,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班子,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催收债权的责任,采取多种形式的清欠措施,建立严格的催收债权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责任不明、未积极清收各项债权(重点是各种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内部部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形成的债权,原则上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而予以核销。员工对企业的各类欠款(包括现金和各种货款)必须积极清欠;未清欠的,在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抵扣。
(三)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企业改制需核销不良资产先由中介机构鉴定后提出核销意见,再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核销各项资产损失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联审后批复;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组织联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销的资产损失冲销国有权益的,抄送市财政局备案。纳入核销的资产由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实行监管。
(四)市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参照《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05〕140号)精神,市属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须遵循以下规定:
1、市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处置的,经市企改办统一受理并初审,下达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企改办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处置手续。
2、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各类案件,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地使用权变更的,市企改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在司法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改制设立新公司,其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部门同意不改变用途的,可直接过户到新公司;企业改制接受他方并购,其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部门同意不改变用途的,在职工安置到位后,亦可直接过户到并购后的新公司;市属改制企业依据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对通过并购或托底改制方式在土地处置前对改制企业有垫资行为的,其垫付资金金额经市企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联审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抵减揭牌受让金额;在土地挂牌处置时,出现除并购方或托底方以外的买受人,在举牌价中也可抵减经审定的垫付成本以偿还垫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