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列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保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一)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
1、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城乡就业的组织协调工作,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跨地区就业和就地转移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各区要设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2、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采取包括电视远程培训等在内的各种培训手段,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3、加大对本市农村大龄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力度。为帮助本市农村大龄劳动力(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实现转移就业,主要采取两项措施:一是提供公益性岗位,就近就地安置。每个行政村提供4个公益性岗位,集中安置本行政村就业困难的大龄劳动力。二是鼓励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大龄劳动力。对企业招用本市农村大龄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外来员工参保标准,对企业缴交社会保险应支出部分进行补贴。上述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和企业社保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多元职业培训格局。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再就业培训工程,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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