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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四)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在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路名牌、电话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阅报栏、公交线路图、垃圾箱、售货亭、报亭、邮政信箱等设施。在五大道地区、银河公园周边、意式风情区、澳式风情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所有公用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全部拆除。其他区域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要进行规范,使之符合行业标准。不得多设,不得影响交通,不得侵占或遮挡绿地,广告设施须距路口50米以上。随着道路的综合整治,公用设施将设置成集成式,今后利用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将通过招标、拍卖获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2001年以前在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拆除、规范完毕,2002年以后在公用设施上设置的,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拆除、规范完毕。
  (五)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新的规范和要求应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规格为18米×6米,入市口地区设置艺术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小于500米。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应于2004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拆除;2000年以前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全部拆除;2001年以后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应按照新规范要求于2004年12月30日前整顿规范完毕。
  (六)牌匾设施
  牌匾设施按新规范的要求,各区(县)市容委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规范。按先规范今年整修和已经整修的景观路,后规范一般道路;先规范市、区级商业区域,后规范其他区域的顺序进行整改。牌匾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规格,统一材质,主要道路和地区要采用霓虹灯、亚克力内光源灯箱或高科技材质,一般道路和地区要采用内光源灯箱。列入今年整修的道路要规范为牌匾示范路,2005年10月底前主要道路或重点地区不能有外光源牌匾,力争用两至三年的时间把全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牌匾设施改造一遍,使之符合新规范的要求。
  二、措施要求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部门及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过去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美化津城。今天拆除、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同样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美化津城,两者并不矛盾,目的是完全一致的。要利用各种形式搞好宣传,要明确拆除、规范户外广告设施不是目的,也不是针对某个单位或企业,而是为了促进户外广告发展,要引导广告商把以纯经营为目的转变到经营活动与提高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和城市文化品位相统一上来,让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自动拆除,主动规范,积极配合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和拆除工作,从而把我市户外广告设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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