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禁止设置地带及妨碍群众生活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对原设置户外广告的点位能继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须重新申请设置,但不能遮挡主要建筑符号、窗户、影响建筑物天际线,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色彩与景观一致,高度与体量符合规范要求。其中,8层以上楼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要求采用密排霓虹灯或其他高科技材质;8层以下楼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主要迎宾线采用密排霓虹灯或其它高科技材质,其他路段要隐蔽灯具,并用霓虹灯圈边。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要做成密排霓虹灯、内光源灯箱或滚动画面形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今后在楼体、楼顶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再委托广告公司发布。
(二)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按新规范要求,外环线沿线不宜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能继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点位,拆除后应按新的规范和要求设计成灯具式或小品式并重新申请设置;外环线以内(不含外环线)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全部拆除,今后不再批准设置大型单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其中,凡2000年前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1年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3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2年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予以拆除。
小型占地灯箱:小型占地灯箱全部拆除,今后按新的规范和要求申请设置,但必须严格控制,提高质量。其中,凡2001年以前批准设置的占地灯箱,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2001年以后批准设置的占地灯箱,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
占地指示牌、标牌:2004年12月30日前全部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新规范标准统一设置成集成式。
在海河两岸、南京路、快速路、正在整修的道路上设置的占地户外广告设施,应随工程进度按时拆除。
(三)围挡户外广告设施
围挡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工地围挡、遮蔽围挡等)应按照新的规范要求隐蔽灯具,广告设施长度不超过20米,总高度不超过6米,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为1至2米,在主要干道、迎宾线及过窄道路两侧设置的围挡户外广告设施,长度和高度要从严控制。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用罗马式立柱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广告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广告设置个性化、风格化、城市化。现有围挡户外广告设施于2004年9月30日前规范完毕,随建筑物竣工或遮蔽区域改造、拆迁一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