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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规范或拆除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市、区综合执法大队、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市政局、公安交管局、邮政局、通信公司、电力公司、公交集团公司、各广告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户外广告市场,全面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在普遍调查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大部分是1995年至2002年期间设置的,这些户外广告设施在一定时期对靓美津城,宣传天津,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作为反映城市经济繁荣和文化品位的载体,越来越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一部分过去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在看来有的标准低、不规范、不安全、文化品位不高、布局不合理, 不符合新发布的规范和标准,不适应城市发展新的要求;有的还影响了市容环境景观,妨碍了人民的生产生活。为此,必须进行规范或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或拆除的范围
  2002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全部要依法进行整顿、规范或拆除。对原设置点位,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所禁止设置和不宜再继续设置的,拆除后不再批准设置。凡属于《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允许设置的,先予拆除,再按照按津容法[2004]180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今后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均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具体要求如下:
  (一)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
  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原则上全部拆除。其中,凡2001年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0月1日前予以拆除;凡2001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4年12月30日前予以拆除;凡2002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于2005年5月30日前予以拆除。在海河两岸、南京路、快速路两侧楼体、楼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列入今年市街道综合整修计划范围内的楼体、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应与街道综合整修工程一并予以规范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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