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函》,连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申请材料发送城市管理执法机构。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人员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填写《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记录》,并签字归档,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行政许可涉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规划、规范、标准内容变更的。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签发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其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函》、《移请查处违法行为通知函》等文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他涉及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的文书由本机关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必要时可以书面授权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有违法行为的,可填写并送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承办部门应当即时填写《移请查处违法行为通知函》,并发送城市管理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