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环境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容环境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容环境系统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市容环境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政务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市容环境法制网》 (网址:www.Tjfz.gov.cn ) 负责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需要先经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函》。有关部门接函后,应按规定期限回复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