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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争先创优考评标准》的通知

  8.8 法制监督和法律审核方面,按下列标准加分或扣分:

  序 号  项 目                                    分 值
  1    对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进行专项检查,坚持每季度一次                         10
  2    对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行为
       进行例行考核年内达两次以上                          10
  3    对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行为
       进行问卷调查                                 5
  4    对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行为
       组织社会评议活动                               5
  5    建立义务监督员制度                              5
  6    对本单位发布文件坚持法律审核                         10
  7    坚持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5
  8    坚持许可、处罚统计制度                            5
  9    对违法实施许可或处罚的行为
       及时进行查处和纠正                              10
  10    对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案件
       严格进行审核把关                               10
  11    对上级交办行政投诉案件在期限内办理,并将结果上报
       (按时办结的,加10分
       按时上报结果的,加5分
       拒绝或拖延办理的,扣10分)                          10
  12    对投诉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10
  13    通过法制监督方式,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典型事例
       (有表扬信、赠送锦旗或媒体报道的加10分;无者不扣分)             10
  14    对执法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有处理决定的,加10分)                           10
  15    单位领导未下达罚没指标,未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违者扣20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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