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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

  8.4 张贴画应张贴在公共宣传栏内,不准随意乱贴,到期后应立即自行清除。沿街单位门窗不得张贴经营性宣传品。
  9.0 牌匾类广告的设置规范
  9.1 牌匾类广告是指在经营(办公)地的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识、字体符号、灯箱、霓虹灯等设施。
  9.2 一般要求。
  9.2.1 所有经营性牌匾、标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办法》,应配置灯光设施,不得设置无光源牌匾、标识。
  9.2.2 凡在中心城区设置的牌匾,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牌匾。仿古建筑可采用木质书法牌匾并配置灯光设施。
  9.3 设置规范。
  9.3.1 牌匾设置位置应在经营场所门楣上方。
  9.3.2 同体或毗邻建筑设置牌匾应统一高度、规格、形式,不能里出外进、高低不平。
  9.3.3 小型商业网点一般设置一块横牌匾,大型营业场所可加设一块竖式霓虹灯密排管或亚克力内光源刀牌。
  9.3.4 二层以上独立营业场所,可在屋顶设置企业标识,形式应采用霓虹灯或高新技术材质,建筑物异型顶部不得设置牌匾字号。
  9.3.5 多个单位共用一幢建筑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集成式牌匾。
  9.4 设置规格。
  9.4.1 牌匾规格应视建筑物大小合理设置。
  9.4.2 横牌匾主体高度应控制在0.6米至1.8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9.4.3 竖牌匾主体规格为1.5米×6米或8米、2米×12米。
  9.4.4 超大型商业网点牌匾主体高度及规格,按以上比例调整尺寸。
  9.5 设置要求。
  9.5.1 快速路、主干道路、繁华区、商业街安装经营性牌匾,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以及高科技材料,一般不宜安装普通软体灯箱。
  9.5.2 牌匾的安装一般应附着在墙面上,不得外挑。特殊情况确需外挑的,视环境情况,外挑尺寸不得超过0.6米。
  9.5.3 风貌建筑保护区及保护性建筑设置牌匾时,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材质制作,在墙体镶嵌,不得在屋顶设置。需设置吊牌时,材质应选用霓虹灯、亚克力板及铁艺加配灯光等,规格尺寸不得大于1平方米,设置高度下沿距地面应在2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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