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材料,应采用国标产品,不得使用伪劣材料。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
6.5 户外广告(不含车体广告)发布合同结束后,在新合同发布之前,应统一设置公益画面,不得出现空白、油漆字体及利用布标等形式招商。
6.6 户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设置标准,按照《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6.7 各类商业区、文化区、旅游景区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色调,按照《天津市景观灯光设施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6.8 户外广告设施与相邻建筑间距,应符合法定的技术规范。
7.0 设施的设置期限
7.1 基本要求。
7.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7.1.2 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7.1.3 需继续设置的应提前30日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7.2 具体规定。
7.2.1 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2年以下;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1年以下。
7.2.2 建筑物顶部及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2年以下;期满后重新进行房屋及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鉴定,不宜继续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自行拆除;可以继续设置的,应持专业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
7.2.3 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施随建设项目竣工同时拆除。
7.2.4 利用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遇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撤除、迁移、改造,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自行终止。
8.0 临时宣传类广告的设置规范
8.1 临时宣传类户外广告是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的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充气类造型等设施。
8.2 全市性大型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可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限内适量设置。
8.3 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设置布质宣传广告,严格控制促销等经营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广告。特殊需要,需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机关批准,一般时限1-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