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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

  5.5.1 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与建筑融为一体,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外露广告牌自身结构。
  5.5.2 在6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
  5.5.3 在6米以上、12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5.5.4 在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
  5.5.5 在18米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6米。
  5.5.6 在8层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采用霓虹灯和高科技材料。
  5.5.7 外光源看板户外广告设施灯具要隐蔽,边框用霓虹灯进行装饰。
  5.5.8 楼顶户外广告设施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风道进行装饰。
  5.6 墙体户外广告设施。
  5.6.1 利用大型商业设施、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等材料。
  5.6.2 制作平面造型或内光源灯箱在墙体镶嵌,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5.7 指示牌。
  5.7.1 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设置,使用规范字体。非市政交通设施指示牌,应统一设置为集成式。
  5.8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
  5.8.1 利用实物造型和雕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与环境相协调,体现艺术性,不得偏重于广告宣传。
  5.9 车体广告。
  5.9.1 机动车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在车身两侧,不能遮挡车窗,符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
  6.0 设施技术要求
  6.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6.2 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专业设计部门设计或认可的图纸施工,注重日常维护,每半年应对外露结构部分进行检修、油饰,防止锈蚀,对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6.3 户外广告设施应配置灯光,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8层以上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要安装防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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