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 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3.2.8 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
4.0 限制性规范
4.1 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4.1.1 外环线以内区域、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4.1.2 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中心城区广场、绿地、开放式公园等地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不准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4.1.3 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沿线及隔离带内、15片繁华区、车站地区等区域不准设置占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4.1.4 新拓宽改造后的道路两侧及隔离带内不准设置占地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4.2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棚亭,不准设置户外广告。
4.3 其他区域需要限制设置占地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5.0 设施分类规范
5.1 占地户外广告设施。
5.1.1 设置大型单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
5.1.2 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单面面积统一为18米×6米。
5.1.3 入市口地区设置艺术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间距不小于500米。
5.2 设置小型路牌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间隔不小于100米。
5.3 设施户外广告。
5.3.1 利用公交站亭、路名牌、电话亭、路灯杆、报栏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相对集中,统一规格和材质,采取集成式设置,设置数量应符合行业标准。
5.3.2 利用人行天桥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牌的高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该设施的高度和宽度。
5.4 围挡户外广告设施。
5.4.1 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
5.4.2 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为1-2米。
5.4.3 顶部设置挑檐隐蔽灯具。
5.4.4 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
5.5 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