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试行)
1.0 引言
1.1 本规范适用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并作为行政许可配套的相关规定。
1.2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道路、建(构)筑物、各类设施、围挡、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霓虹灯、灯箱、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实物造型等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牌匾标志。
2.0 设置原则
2.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原则。
2.1.1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标准为目标,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设置,协调发展。
2.1.2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高度与体量适宜,色调与景观统一。
2.1.3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时代特色和科技发展水平。
2.2 其他要求。
2.2.1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0 禁止性规范
3.1 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地带。
3.1.1 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3.1.2 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3.2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3.2.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2.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3.2.3 侵占绿地,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3.2.4 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3.2.5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3.2.6 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