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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5号)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性收购土地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4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因收贮土地而发生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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