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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6〕16号)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政府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2006〕3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改办等部门购置或接受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对其承受权属按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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