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陕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引导和促进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各市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重要意义的认识,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在分解本次下达的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共同研究确定项目和建设投资计划,严格界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要优先安排下达续建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确保年内完成。
三、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格土地供应。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严禁转为商品房开发和其他用途。
四、各级建设及房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开发建设条件,认真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要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购买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要采取措施进行严肃处理;对超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审批销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十一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确保我省“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供求达到基本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