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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渝文审〔2006〕10号)

  一、为加强我市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互联网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互联网物理接入服务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信息发布和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类网站、短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国际联网备案: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

  (四)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用户);

  (五)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个人用户(以下简称个人用户)。

  四、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其设在区(市)县的独立分支机构,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市级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大专院校、新闻媒体以及列入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其他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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