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6〕商201号 2006年5月12日)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宁德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宁价费 [2006]6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精神及听证会意见,经研究,同意调整宁德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0.45元/吨调整为0.8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城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量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实际污水排放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