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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06)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5月25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福建石油分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我省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50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高标准清洁汽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5210元调整为5710元;0#柴油零售基准价由每吨4520元调整为5020元。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

  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调整后,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中石油、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规定幅度内制定的具体零售价格应及时抄送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四、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我省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

  五、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各地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提出化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相关行业价格影响的方案报当地政府,以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

  六、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对违价行为要依法查处,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七、各设区市价格部门及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在5月25日上午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供应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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