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对农民补贴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06]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2006年继续实施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优质专用小麦良种补贴、专用玉米良种补贴、农用机械购置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测土配方施肥补贴,同时增加对农民种粮用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直补。对农民实行补贴政策,是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为确保7项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
2006年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的基本原则是“稳定补贴面积、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兑现办法”。
(一)补贴资金分配。全省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总额为14.5亿元。补贴资金仍按“分配到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由省直接分配到县(市、区)。各地超出省核定补贴额部分由当地自筹资金解决。
(二)每亩补贴标准。县级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各地实际补贴标准不得低于省核定的标准。
(三)补贴计算依据。县对乡镇、乡镇对农户的补贴资金以2005年落实到户的补贴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国家合法征占等不种植粮食的面积后计算。
(四)补贴兑现办法。对种粮农民粮食直补资金兑现继续实行发放银行存折(单)的办法。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2006年不再发放对种粮农民粮食直接补贴通知书,由乡镇财政所以村组为单位,将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标准、金额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县级财政部门将落实方案逐级报省财政厅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方案,将补贴资金拨付同级农村信用联社,由乡镇财政所会同农村信用社储蓄网点为农户办理并发放《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存款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