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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修正

乌鲁木齐市政府令
(第71号)


  《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28日起施行。

市长: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六年一月九日

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科技、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检测检验。

  第六条 市、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计划,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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