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豫政[2006]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分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水平,初步实现了“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着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对于强化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落实教育惠民的各项政策,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农村发展能力,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长期稳定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按照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省辖市本级按6∶2∶2的比例分级负担。
(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国家课程必设科目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三)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落实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根据中央核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