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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建筑面积大于20000㎡ 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00㎡ 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综合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以上的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

  第二十三条 每一个居住组团应当配置一座一定规模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结合商业设施或其它服务设施布局。主、次干路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商业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支路公厕之间的距离宜为750~1000m。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设置不少于一个以经营农副产品、小商品为主的超市。

  小型垃圾中转站每1k㎡设置一座,大、中型垃圾中转站每10~15k㎡设置一座。

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

  第二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不得小于表5-1的规定。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m,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绿化面积可以参与绿地率计算,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

  第二十六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表5-2的规定。

  组团绿地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表5-3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规划红线宽≥30m的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广场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m;

  2.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m;

  3.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5.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

  (三)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

  第三十条 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五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

  第四十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第七章 建筑退让

  第四十一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1的规定;

  (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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