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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设置和隐蔽摆放专用的废弃物袋装容器,并将自产的生活废弃物装入袋内,扎紧袋口,按环卫部门指定时间、地点码放整齐;
  (四)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公用设施整洁、完好;
  (五)完成冬季清雪铲冰任务。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向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二)接受本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三)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干净清洁。无能力自行清扫保洁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服务企业代为清扫保洁,代为清扫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对需要调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四至范围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及时变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应送达责任人签收。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责任人,一份转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条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检查制度、台帐制度和考评制度,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市容环境管理考评体系,并组织定期或随机检查。对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或落实责任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未达到标准的,要即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

  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本级管理部门确定,你(单位)应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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