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委、环卫局、综合执法大队,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实施《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天津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还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容委环卫处反馈。
联系人:刘拓 联系电话:28455025
附:1、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告知书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秩序,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范围,是指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门前区域,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侧石,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经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承担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次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社区甬路两侧门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应当填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并送达责任人。
第六条 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无里空外卖、无乱搭乱建、无乱吊乱挂、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每日整洁,无垃圾、无渣土、无污水,禁止将单位内及商家门脸的垃圾向道路上乱扫乱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