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书等);
(八)利用市政、公交、园林等设施设置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利用其设施的证明;
(九)涉及影响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十)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施工工程监理协议;
(十一)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准予设置的许可证。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的规定,对占用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申请,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属于允许设置的范围及载体;
(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
(五)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