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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等设施。
  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
  (一)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外环线以内的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及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六)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5片繁华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
  (七)外环线内侧2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 14条放射线、入市口、迎宾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
  (九)外环线以内利用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
  (二)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三)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四张);
  (四)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
  (五)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六)施工单位的建安资质证书和安全施工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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