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语、宣传品包括: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充气类造型等宣传类广告。
第四条 对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由悬挂标语、宣传品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开工、竣工、开业庆典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
(二)大型商贸、文体、会展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
(三)各类宣传、服务、咨询活动需要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的。
第六条 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和准许: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
(二)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第八条 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