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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一)关于财权与事权调整问题。新体制实施后,市与县(市)、区的事权未有大的变化,六城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上划市本级后,其城建费和教育费附加支出统一由市本级安排。
  (二)关于结算事项。新体制实施后,为调动各级财政对各项税收特别是共享税种的征收积极性,市对各县(市)、区原原本本地落实省对市的三项积极增收激励政策。原中央四部企业25%部分增值税等收入专项作为省级收入的办法不再执行;原中央四部企业25%部分增值税等收入增量“七三”分成的政策也相应取消;原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办法不变;其他结算事项仍执行原政策不变。
  (三)关于税收混库问题。对核实基数收入中和2001年度、2002年度税收混库检查中已确认税收混库的县(市)、区,在体制调整中将相应减少市返还基数。
  (四)关于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调整后的体制管理办法执行。原市本级政策区内300多户市直企业直接划给高新区,各城区对这300多户企业不实行属地化征收,原体制定额上解办法不变。新体制运行后,新建企业建在高新区范围以外的实行属地纳税,建在高新区以内的在高新区纳税。
  (五)关于资金调度问题。体制调整后,根据县(市)、区上下划收入的净额重新核定各县(市)、区资金调度比例。
  (六)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和退税退库的办理。对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收入归属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涉及市、区共享收入的,统一由市财税部门审批。
  (七)关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发生变化时的处理。体制调整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由于改制、搬迁等原因引起企业所有制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变化的,税费入库级次不变。
  (八)关于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代扣代缴收入的处理。市级固定收入税源户代扣代缴收入统一入市库,不再调库。
  (九)关于涉外企业收入和稽查收入的管理。涉外企业收入和税务稽查收入先入市库再按所属区域调库。
  (十)关于税收提成经费和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处理。新体制执行后,各税种的提成经费和各单位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暂执行原政策,待省调整有关政策后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使用好下放的财权,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特别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收支变化情况,调整完善县(市)、区对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工作。税务部门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健全征管机制和手段,提高征管效益。国库部门要及时调整收入入库程序,确保收入入库准确及时。财政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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