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3〕19号)的有关要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必须统筹兼顾,既要保证本级财政有稳定的财力来源,发挥市级财政统筹平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职能作用,又要向县(市)、区倾斜,调动其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各项财政政策,在确保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重新核定收支基数,保证各级财政平稳运行;二是把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改为按地域、按税种划分收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是界定财政收入范围,强化财税部门对各项税收的征管和监督;四是规范收支管理和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地区协调发展。
三、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以分税为基础,重新划分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和县(市)、区固定收入三个部分。
市级固定收入包括:鞍钢核心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原中央四部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金融保险企业(含非银行金融机构)、邮政电信企业和烟草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除外),六城区(指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下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含基金收入中地方教育费收入,下同),市级各项非税收入。
市与县(市)、区共享收入包括:市级固定收入以外的增值税15%部分、营业税70%部分、企业所得税20%部分和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25%部分。
县(市)、区固定收入包括:市级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税收,县(市)、区级各项非税收入。
(二)共享收入的分享比例
增值税15%部分:市分享5%,县(市)、区分享10%。
营业税70%部分:市分享30%,县(市)、区分享40%。
企业所得税20%部分:市分享5%,县(市)、区分享15%,2003年度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省对市调整比例情况相应调整。
个人所得税25%部分:市分享10%,县(市)、区分享15%,2003年度以后的分享比例根据省对市调整比例情况相应调整。
(三)基数计算年限及办法
所得税基数的确定,按中央确定原则,以2001年为基期年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基数的确定,分别以2001年和2002年两年的平均数及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共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县(市)、区分享的各项收入如果小于县(市)、区基期年的既得收入,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县(市)、区;如果大于县(市)、区基期年既得实际收入,差额部分由县(市)、区作为基数上解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