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鞍政发〔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千山风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精神,规范市和县(市)、区政府分配关系,建立两级政府收入和财力稳定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现行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和主要目标
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始于1994年。九年来,这一体制对于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现行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财政收入的分配体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不仅制约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而且使税收预算级次难以划分,导致了混库、串库和体制性截留财政收入的问题经常发生。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严重阻碍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市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落实,同时,欠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又使市财政调节区域间经济发展和财力不平衡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部分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政策,致使财政收入虚增和财力流失,加剧了基层财政困难,抑制了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规范收支管理、彻底实现纳税属地化原则的客观要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必须加以调整。
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主要目标:建立收入划分合理、分税比例科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重点建立以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共享税收为主体的分税体系,通过税源分享,实现各级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全市财力,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对县(市)、区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县(市)、区增加收入、节减支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共同致富。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