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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

  6.依法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民主监督。
  7.依法统计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建立求真务实、科学、规范的依法统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干预、授意、唆使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者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8.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生育的,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外,是党员的,还应当从严给予党纪处分。
  (二)村(居)民自治。大力推广“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计划生育自治模式,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业和法人单位。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共同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1.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市、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村(居)民自治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并组织实施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具体明确村 (居)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规定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目标要求、激励措施等。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2.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健全完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自然屯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计划生育中心户的管理服务体系。村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可以兼任村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充分利用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以及自然屯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等阵地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到户到人的自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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