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内资企业应当将其申请认定的文件报送园区管委会企业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申请认定的文件报送园区管委会外经外事处。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条例》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认定的企业进行审核,确定该企业为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为认定不合格的企业。

  第九条 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按《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认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待遇,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被减免的税款。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在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年后,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并在此次复查后,定期对其进行再次复查。企业复查报送的文件同本办法第七条。

  第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继续享受优惠待遇,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停止其享受优惠待遇,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合格期间已被减免的税款。

  第十二条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查的内资企业,住所在华苑产业区和政策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园区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住所在辐射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查的三资企业,住所在华苑产业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园区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住所在政策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天津市国税局涉外稽证分局办理减免税手续;住所在辐射区的,持园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