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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津园区企字[1997]207号)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各辐射区)内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政策区内原有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工作。

  第四条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五条 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从企业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开始,至经营期满一年时,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政策区内原有的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六条 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三份);
  (二) 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合格证书;
  (三) 企业申请认定报告(一份);
  (四)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会计报表,包括上一年度的会计年报表和申请认定前一个月的会计月报表(各一份)
  (五) 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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