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华苑产业区的企业报送至园区管委会科技局服务窗口,南开科技园、武清开发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和塘沽海洋科技工业园内的企业报送至相应区域管理机构的企业管理部门(或由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
(二)审批。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认定审批。对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企业,可以通过向有关方面的专家征询意见或者到现场考查的方式确定认定意见;
(三)颁证。园区管委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 新办企业的经营时间已跨年度或实际经营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可以提出认定申请,园区管委会按季度认定,并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分批进行公告。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换发《证书》,复审不合格或未按期进行复审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认定工作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同。
第九条 对经过认定或通过复审满一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年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进行年检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检工作程序与认定工作程序相同,并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1、5、6项中所列相关材料。
第十条 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按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津园区企字【1997】2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