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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津园区管发[2005]35号)


园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实施。

  附件:《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符合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中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于指定网站在线填报并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由园区管委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企业拥有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各一份,内容包括:
  (1)在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
  (2)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奖励或成果登记的证明;
  (3)产品采用标准的证明,产品通过各类认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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