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出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建设单位方可实施建设。
对于新建、续建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和已建成、未办理“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在补办土地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土地租赁手续前,由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于已办理“两证一书”的建设项目,在补办土地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土地租赁手续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复核。
对于涉及占用土地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审定后,申办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有偿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出让前,由土地整理部门申报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土地受让者作为申报主体,继续办理其他规划用地手续。
对于以其他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对于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由土地使用者作为申报主体。
土地受让者交齐土地出让金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受让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第八条 严格规划和土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出让方案需报市政府审批,建筑设计方案需报市政府会审。
第九条 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取得选址意见书后,申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收购整理部门实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批文件抄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流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