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废止《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天津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内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试行)
(规业字[2006]2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协调、规范有序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与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以下简称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环外环规划范围以内的地区。
第三条 本流程将规划和土地管理业务流程划分为4大类,共35项。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和换发;负责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验收;负责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接收、保管和开发利用等项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批准书和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证的核发、土地查验、土地变更登记等项工作。
第五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土地招标出让过程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方案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库的建设、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和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等相关工作。
对于拟实施土地公开出让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对是否采取招标方式供地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一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