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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综合整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第五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0月20日)。由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数据,撰写全市综合整治工作报告,并上报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对本辖区各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停止对违法项目提供的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施工、设计的单位进行清理,降低违法施工、设计单位资质,撤出正在违法施工队伍。
  (三)市市容委依据《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2000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本部门职责权限,负责对市内六区范围内既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四)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各区政府提出的有关违法占地行为的初步整治成果。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复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五)市规划局对各区政府提出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的初步整治成果,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复核认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六)市公安局负责对已经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居住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暂住证件,并对违法项目施工材料运输车辆停发通行证。
  (七)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经营违法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吊销营业执照。
  (八)请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整治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对拒不停止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公开曝光,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
  (九)市信访办负责牵头信访部门,处理综合整治的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制定详细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要按实施步骤要求,认真开展综合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对本辖区负全责,要做到综合整治工作不遗不漏,项目情况翔实准确,整治意见要有法律依据,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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