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土地总面积119197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485609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 40.74%;园林面积37324公顷,占3.13%;林地34227公顷,占2.87%;牧草地594公顷,占0.0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18345公顷,占 18.33%;交通用地32937公顷,占2.76%;水域315089公顷,占26.43%,未利用土地 67845公顷,占5.69%。全市土地中,除北部蓟县的山地、丘陵外,大部为平原。海河下游滨海地区,还有120多平方公里水网稻田及荒地、滩涂。
  二、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天津市是一个灾害频发的特大型城市,各种灾害时有发生。地震、洪涝、干旱、风暴潮、地面沉降、冰雹、赤潮、海冰、暴雨、大风、浓雾、病虫害等近20种自然灾害,在过去40年中造成 200多亿元的经济损失和数万人员伤亡。其中,威胁最大的有地震、洪涝、干旱、风暴潮以及地面沉降等。对我市产生较大影响的人为事故主要有交通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化学事故、火灾和“生命线工程”事故等。此外,传染病疫情、群体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民族、宗教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社会安全事件也偶有发生。
  (一) 自然灾害。
  地震灾害。我市位于郯庐强地震活动带以西,地处河北平原地震带与张家口-渤海地震带交汇处,历史上曾发生静海-霸县、武清-永清、葛沽、宁河五次较强地震,还曾受到相临地区(山东郯城、河北三河、邢台、渤海、河北唐山)强震的波及,造成相当程度的破坏。今后,天津市仍存在发生6级以上地震的可能,已被国家列入“首都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风暴潮。渤海区域的风暴潮灾害平均10年一遇,且频率呈明显增加趋势。由于天津市地面沉降加重和海平面相对上升,抵御强海潮侵袭能力减弱,风暴潮的频率和强度及造成的危害将相应增大。
  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属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难于控制、扑救困难等特点。山区作为全市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重点地区,有盘山风景名胜区、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黄崖关长城风景区,保护价值大,一旦发生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近年随着全市林业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森林资源数量大幅度增加,防火形势日趋严峻。
  地面沉降。自1959年至今,天津市中心城区累计地面沉降量达2.89米。近10年来累计沉降14.6厘米,塘沽、汉沽分别出现了8平方公里和9平方公里的区域低于平均海平面。地面沉降造成骨干行洪河道堤防普遍下沉,地下排水管网沉降,降低城市供排水能力。沿海地面标高损失,加重风暴潮危害后果。
  洪涝灾害。我市历史上洪涝灾害严重,自 1470年至今共发生淹地3000至5000万亩级大洪涝灾害110余次,平均每4.5年一次。
  干旱。上世纪80年代至今,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市出现暖冬现象,相应华北地区降水偏少,发生干旱灾害频率增加。今后气温将继续成增高趋势,因此,我市发生干旱的可能性将继续加重。
  (二) 事故灾难。
  交通安全事件。我市陆、海、空交通运输发达,是连通世界各国及我国东北、西北、华北和中南地区的重要交通枢纽,基本形成多种方式齐全的综合运输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流量不断增大,发生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尤其是公路运输事故,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和道路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拥挤一时难以得到缓解,容易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火灾。火灾事故是我市发生频率较高的事故之一,是目前发生率较高、伤亡人数较多、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种类之一。
  化学灾害事件。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的企业2000余家、重要单位100余个,且种类多、数量大,容易发生各类化学事故。化学事故及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后果严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破坏较大。
  “生命线工程”事件。由于天津市现有燃气、自来水、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系统复杂、防护脆弱、部分管线老化,一旦遇到地质性、气象性自然灾害,极易受到破坏,造成重大灾害性事件,影响城市运转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三) 公共卫生事件。
  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下,我市的公共卫生状况良好。由于城市人口密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情况复杂且呈多元趋势,应随时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病危害等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四) 社会安全事件。
  我市社会安全总体稳定,治安状况良好。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国际交往日趋密切,除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之外,主要存在发生民族、宗教,征地、拆迁、就业、社保等涉及不同信仰、群众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附件3:
  天津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
┌─┤ 总则 ├─────┐
│ └───┤指导思想┌┼─────┐
│     └────┼┘编制目的┌┼─────┐
│          └─────┼┘编制依据┌┼─────┐
│                └─────┼┘编制原则┌┼─────┐
│                      └─────┼┘适用范围┌┼─────┐
│                            └─────┼┘分类分级┌┼──────┐
│                                  └─────┼┘应急预案体系│
│                                        └───────┘
│ ┌────┐
├─┤组织体系├─────┐
│ └────┤领导机构┌┼─────┐
│      └────┼┘办事机构┌┼─────┐
│           └─────┼┘工作机构┌┼─────┐
│                 └─────┼┘区县机构┌┼────┐
│                       └─────┼┘专家组┌┼────┐
│                             └────┼┘应急联动│
│                                  └─────┘
│          ┌──────┐
│        ┌─┤预测与预警┌┼───────┐
│ ┌────┐ │ └─────┼┘预测预警系统┌┼──────────┐
├─┤运行机制├─┤       └───────┼┘预警级别和确定原则┌┼─────┐
│ └────┘ │ ┌─────┐       └──────────┼┘预警发布 │
│        ├─┤ 信息报告 │                  └──────┘
│        │ └─────┘
│        │ ┌─────┐
│        ├─┤应急响应┌┼─────┐
│        │ └────┼┘分级响应┌┼─────┐
│        │      └─────┼┘紧急状态┌┼─────┐
│        │            └─────┼┘新闻报道┌┼─────┐
│        │                  └─────┼┘应急结束 │
│        │ ┌──────┐               └──────┘
│        └─┤恢复与重建┌┼─────┐
│          └─────┼┘善后处置┌┼──────┐
│                └─────┼┘调查与评估┌┼──────┐
│                      └──────┼┘恢复与重建┌┼─────┐
│                             └──────┼┘社会救助 │
│ ┌─────┐                            └──────┘
├─┤应急保障┌┼─────┐
│ └────┼┘人力资源┌┼─────┐
│      └─────┼┘财务保障┌┼─────┐
│            └─────┼┘物资保障┌┼───────┐
│                  └─────┼┘基本生活保障┌┼─────┐
│                        └───────┼┘装备保障┌┼───────┐
│                                └─────┼┘医疗卫生保障┌┼───────┐
│                                      └───────┼┘交通运输保障┌┼─────┐
│                                              └───────┼┘治安保障┌┼─────────┐
│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                                                            └─────────┼┘信息保障┌┼─────┐
│          ┌──────┐                                                    └─────┼┘通信保障┌┼─────┐
│        ┌─┤宣传与培训┌┼─────┐                                                    └─────┼┘公共设施┌┼─────┐
│        │ └─────┼┘公众宣传┌┼───┐                                                      └─────┼┘社会动员┌┼────┐
│ ┌────┐ │       └─────┼┘培训 │                                                            └─────┼┘技术保障│
├─┤监督管理├─┤ ┌─────┐     └────┘                                                                  └─────┘
│ └────┘ ├─┤预案演练 │
│        │ └─────┘
│        │ ┌─────┐
│        └─┤责任与奖励│
│ ┌───┐    └─────┘
├─┤附则┌┼─────┐
│ └──┼┘预案管理 │
│    └──────┘
│ ┌───┐
└─┤附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天津市基本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现状┌┼─────────────┐
                           └─────────────────┼┘天津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体系框架图┌┼──────────────┐
                                                           └───────────────┼┘天津市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