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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5.2 预案演练
  (1)综合演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各相关单位,以演练突发公共事件通讯联络、应急反应、现场处置、协调配合和指挥协同等为重点,检验我市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演练针对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种类,选定不同的演练场所。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综合演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安排、组织,所涉及的费用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筹措。
  (2)单项演练。单项演练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具体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按照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担负的任务进行演练,检查应急反应、协调配合、现场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单项演练的部门或单位要将演练方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演练进行监督和考核。单项演练结束后15天内以文字形式上报演练总结。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单项演练中的安全保障问题由参加演练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参加演练的部门或单位筹措。
  5.3 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各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此分级标准由国务院颁布,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 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 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 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5.0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 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 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 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 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 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 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万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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